内容来源:逸居新西兰微信订阅号,一点编辑于 2020-06-17 提示:新闻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作为新西兰举办的最高级别、最权威的行业交流大会,为期两天的会议研究、探讨了多个国际案例,内容涵盖:银行业在更为严厉的反洗钱环境下的转变和革新、关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互评的介绍、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的演变发展、合规人员如何成为机构的道德指南针、虚拟资产与加密货币的反洗钱管理、区块链领域的数字身份证制度与客户尽职调查、FBI如何利用可疑交易/行为报告,以及制裁名单与控制资助恐怖主义的风险等多个领域。其中,会议对反洗钱领域全球趋势的分析及新西兰反洗钱发展的探讨,尤其是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与监管方式,是所有报告主体机构应当予以密切关注的。
所谓“以风险为本”,即对报告主体机构而言,首先要自我评估自身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这涉及到:
• 行业性质、公司规模与业务的复 杂性;
• 产品或服务类型本身存在的薄弱 环节;
•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方式是否可能 被利用、“被”洗钱;
• 哪些客户洗钱概率更大;
• 哪些有业务往来的国家或区域具 有更高的洗钱风险;
• 哪些与机构有关联或交易关系的 其他机构具有洗钱风险。
而对监管机构来说,“以风险为本” 要求监管机构了解报告主体机构的业务活动,对报告主体机构所面临的洗钱威胁、所采取的反洗钱措施及其有效性有全面的认识,进而对报告主体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以此决定反洗钱资源的投入方向和比例、采取差异化反洗钱措施,将评估认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机构确定为监管资源分配中需要优先考虑的部分,提高预防与打击洗钱活动的有效性。
监管机构将所有报告主体机构分成五个类别,并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监管机构不以绝对化标准来进行监管,而是采取“基于风险选择适当措施”的原则,允许报告主体机构采取适合自身风险级别的措施和程序。同时,监管机构以洗钱风险与风险控制有效性为出发点,确保有限资源优先投入到高风险机构和业务领域,实现以风险程度为依据的适度分类监管。
这类机构对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全局观,能看到遵守合规要求的益处,了解合规信息、主动积极致力于合规,着眼于不仅仅是达到合规的最低要求, 而是采取最佳实践的标准。
通常此类机构的内部反洗钱程序不需要进一步改进,监管机构的实地审查结果也显示不需要进一步改进。对这类机构,监管机构会给予信任。
在反洗钱法的实施进入第二阶段后,更多报告主体机构进入了监管机构的管辖范畴。由于监管机构的人力、物力有限,因此暂时无法对所有报告主体机构进行文书审查或实地审查。
然而监管机构随时可能对这类机构进行审查。
这类机构对反洗钱法的要求理解不足,对合规的管控混乱无序或无系统化,虽然主动寻求合规但是仅着眼于满足最低要求,需要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
监管机构对此类机构的文书审查和实地审查的结果通常是部分合规, 需要采取整治措施。
对此类机构,监管机构将在一定时间内再一次进行审查。
这类机构抵制合规,态度不情愿, 常常等到监管机构对其展开审查时才想到合规,合规对此类机构而言不是长期可持续的实践。而未及时提交年度报告且没有合规历史记录、不执行监管机构的整治计划等都可能导致监管机构对该类机构采取惩罚措施。
根据情况的轻重,监管机构对这类机构可能采取的措施有如下几种:
• 执行承担 (不合规机构根据整治计 划履行承诺);
• 公开警告(监管机构向不合规机 构发布书面警告,并在网络与媒 体公开发布警告内容);
• 民事起诉以及禁止令(监管机构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针对违 规公司甚至公司负责人与合规专 员的禁止令)
上述惩罚措施并不是递进式的, 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其评估结果选择以上任何一种手段。
这类机构可能参与犯罪活动,以不需要合规作为其竞争优势,故意不遵守合规要求。对于这类机构,监管机构会采取以下措施:
• 民事诉讼,同时申请执行承担令;
• 民事诉讼,同时申请强制执行令;
• 民事诉讼,同时申请罚金刑;
•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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